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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5 死 5 伤的横县

2020 年 7 月 12 日,在南宁市横县辖区国道 209 线 3527KM+650M(横县马岭镇清泉村路段)处发生一起一辆大型普通客车与一辆大货车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 人当场死亡、5 人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为有效防范类似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精准查找、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及背后存在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薄弱环节,强化舆论倒逼和社会监督,推动相关部门、行业、企业落实问题整改,事故发生后,2020 年 7 月 14 日,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组织南宁市深度调查专家成立 "7.12" 事故深度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深度调查。

经查,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李家同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线,跨越道路中心黄色单实线超车、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 12 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之规定,单方过错造成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李家同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二十一条 "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四十八条 "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的规定,其违法行为与事故形成无直接因果关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杨明忠不承担事故责任。

随着城市交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的迅猛增长,客货运输、旅游出行等需求量的日益骤增,交通安全风险面不断扩大。今年春运期间,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全民居家不出门,道路交通流量不大,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全面大幅度下降。但是,随着社会复工复产,交通运输秩序逐渐恢复正常,道路上的车流量增加,防范交通事故的压力也随之加大。

虽然交警部门一直在持续开展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而且整治的力度不断提升,但是涉及重型货车、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仍然较多,涉及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犯罪的行为查处量仍然居高不下,交通违法高位运行致祸风险突出。

低等级道路、低标准车辆、新手驾驶人大增长,道路交通设施还不完善;农村群众缺乏交通文明的养成教育,交通陋习大量存在;无牌无证,酒驾醉驾,面包车、摩托车超员等违法常见多发。

以高速公路、国省道及农村低等级道路为重点,最大限度将警力投入到路面一线,增强执法干预,一方面,认真落实上级部署的各项 " 规定动作 ",全力开展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整治 " 百日行动 "、逢五逢十周末、超限超载治理和夏季国省道交通秩序专项整治等行动。另一方面,做好 " 自选动作 ",针对管控薄弱、事故多发的路段、时段,继续推进子夜行动、拂晓行动,通过组织执法小分队、推行县区 " 结对子 " 执法机制,切实提高见警率、管事率,加大路检路查力度。

牢固树立 " 隐患就是事故 " 的理念,以开展 " 强监管严执法年 " 专项行动为抓手,联合有关部门对人、车、路、企持续开展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行动,不留死角盲区,坚决堵塞漏洞;想方设法推进农村公路增设信号灯、照明灯、爆闪灯、减速带、视频监控设备、凸面镜和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

加强与应急管理、气象、公路等部门的协作,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处置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会同卫健、消防救援、银保监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交通事故快速发现、及时救援、有效救治、妥善救助 " 四位一体 " 联动工作机制,打造事故救援 " 绿色通道 ",切实降低交通事故死亡率和死伤比;以《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为契机,深入推进 " 一盔一带 " 安全守护行动,切实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亡人交通事故发生。

来源:南宁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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