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月 10 日南宁新增确诊病例 4 例,广西新增 5 例,累计确诊 215 例,治愈 30 例
2 月 10 日 0-24 时,我区共新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 5 例,其中南宁市 4 例、北海市 1 例。新增疑似病例 114 例。
6 目前全区累计报告确诊病例 215 例,累计出院病例 30 例。现有疑似病例 257 例。现有重症病例 6 例(南宁市 1 例、北海市 1 例、防城港市 1 例、贵港市 1 例、河池市 2 例),危重病例 8 例(南宁市 1 例、桂林市 1 例、防城港市 1 例、玉林市 1 例、河池市 4 例),累计死亡病例 1 例(河池市都安县 1 例)。
累计确诊病例中,南宁市 41 例、柳州市 22 例、桂林市 30 例、梧州市 5 例、北海市 36 例、防城港市 17 例、钦州市 8 例、贵港市 8 例、玉林市 9 例、百色市 3 例、贺州市 4 例、河池市 21 例、来宾市 11 例。
目前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 11870 人,正在接受医学观察 4036 人。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是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的重要保障。最近,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明确提出疫情防控期间出现 7 类涉医违法犯罪情形的,将依法严惩。一是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二是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三是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四是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五是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六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七是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
请善待你身边每一位医务人员,他们是你们的生命守护神。让我们携手并肩、同舟共济、众志成城,共筑阻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铜墙铁壁。
2020 年 2 月 10 日 0-24 时,南宁市新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 4 例。其中:西乡塘区 2 例,马山县 1 例,青秀区 1 例。
1. 龚某某,女,44 岁,驻马店人,常住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天池山小区。1 月 24 日返回河南驻马店与湖北黄冈市亲戚有同餐同住史,1 月 28 日从驻马店自驾返邕。因发热、胸闷症状分别于 2 月 5 日、2 月 8 日至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仙葫院区就诊,2 月 8 日转入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青秀分院隔离观察,2 月 10 日转入市级定点救治医院进行隔离治疗。
2. 黄某某,男,43 岁,宁明人,常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北大北路 25 号梦泽园小区。为防城港市 2 月 5 日确诊病例李某某的妹夫,于 1 月 24 日与其有同餐史。2 月 6 日起在市级隔离观察点集中隔离观察,2 月 10 日转入市级定点救治医院进行隔离治疗。
3. 李某某,女,43 岁,扶绥人,常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北大北路 25 号梦泽园小区。为防城港市 2 月 5 日确诊病例李某某的妹妹,于 1 月 24 日与其有同餐史,2 月 6 日起在市级隔离观察点集中隔离观察,2 月 10 日转入市级定点救治医院进行隔离治疗。
4. 罗某某,男,44 岁,马山人,常住南宁市马山县金钗镇乐江村塘乐屯区,为 2 月 9 日确诊病例蒙某某的丈夫。2 月 9 日作为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测,2 月 10 日转入市级定点救治医院进行隔离治疗。
截至 2 月 10 日 24 时,全市累计报告确诊病例 41 例(青秀区 27 例,隆安县 3 例,西乡塘区 3 例,邕宁区 3 例,良庆区 2 例,横县 1 例,马山县 1 例,江南区 1 例),其中出院病例 8 例,其余 33 例均在市级定点救治医院进行隔离救治。目前,有重症病例 1 例,危重病例 1 例,无死亡病例。全市追踪排查到密切接触者 1674 人,正在接受医学观察 800 人。
专家建议,目前正处于冬春季传染病高发季节,市民要增强卫生健康意识,加强锻炼,规律作息,提高自身免疫力,坚持安全饮食习惯。注意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避免到封闭、空气不流通的公众场合和人多集中地方,取消亲朋好友聚会。如必须外出,请佩戴口罩。外出回家后,及时洗手、洗鼻,保持基本的手部和呼吸道卫生。如有发热和其他呼吸道感染症状,特别是持续发热不退,应主动戴上口罩,及时到我市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标签:
- 编辑:朴敏英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