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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可就试用期、 保密、补充保险等事项 自主约定

  问:我最近应聘了一家私企,公司要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内容?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才能尽可能避免被侵权?

  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注意有无以下一些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这些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工作地点条款。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为了在法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社会保险条款。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

  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来说是弱势,在签订合同时供劳动者表达意见、进行选择的空间非常小。从这个角度来说,《劳动合同法》必备条款的内容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实际操作中,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进行自主约定。本报记者吴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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