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
江南都市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娜、实习生谢佳俊、周云婷报道:3 月 5 日,记者从南昌市人社局获悉,南昌企业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有调整,南昌市本级及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高新区、南昌经开区、红谷滩区,其统筹范围内的城镇企业参保单位退休(含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抚恤金平均养老金调整至每月 2438 元。新建区、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调整至每月 2405 元。
据了解,近期,江西省人社厅公布了全省 2020 年度城镇企业职工人均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为 2405 元,为此,南昌市城镇企业参保单位退休(含退职)人员抚恤金标准也相应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的抚恤金标准低于 2019 年所在市、县(区)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 10 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按 2019 年所在市、县(区)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 10 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支付;调整后的抚恤金标准高于 2019 年所在市、县(区)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 10 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按新标准支付。
其中,南昌市本级及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高新区、南昌经开区、红谷滩区,其统筹范围内的城镇企业参保单位退休(含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抚恤金平均养老金执行标准按全市平均基本养老金执行标准统一执行即每月 2438 元。新建区、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执行标准按省人社厅公布的最新全省 2020 年度城镇企业职工人均月基本养老金水平执行即 2405 元。
调整后的城镇企业单位退休(含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抚恤金标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已按原标准支付抚恤金的,应按调整后的标准予以补差。
编辑:邬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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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朴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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