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洗钱”案判决
江南都市报讯邹强、全媒体记者刘健报道:新余男子习某根在明知堂兄已被公安机关侦查的情况下,仍提供一张自己的银行卡给对方用于操作黑社会性质组织资金往来,。11 月 23 日,记者在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采访获悉,由该局侦办的习某根洗钱案一审在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宣判,习某根因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
2018 年 10 月,新余市渝水公安分局在办理习某松等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坚持扫黑除恶与 " 打财断血 " 同步推进,组织办案民警对该组织资金流向进行分析,加大洗钱犯罪的监测和打击力度。2019 年 9 月 30 日,办案民警发现主犯习某松存在转移资产行为后,对该线索全力开展侦查。2019 年 11 月 6 日,将涉嫌洗钱犯罪的习某根抓获归案。
经查,自 2014 年以来,习某松(已另案处理)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托投资公司、寄卖行等经济实体,有组织地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高利贷、" 套路贷 " 等暴力讨债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2018 年 11 月,习某松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开始转移财产,要求堂弟习某根提供一张银行卡供其使用。习某根明知习某松已被公安机关侦查的情况下,仍提供一张自己的银行卡给习某松用于操作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资金往来,同时习某根使用该银行卡帮助习某松提取现金人民币 400 万元。
该案是新余市侦办的第一起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 " 洗钱 " 案件。案件的成功侦破,有力摧毁了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铲除了黑恶势力的生存土壤,极大震慑了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维护了全市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编辑:陈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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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朴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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