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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6 月 1 日起施行

江南都市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佳慧摄影报道:5 月 18 日,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和省水利厅召开 " 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 " 新闻发布会,明确《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6 月 1 日起施行,这也标志着我省农村供水将进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据省水利厅厅长罗小云介绍,《条例》以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为宗旨,以解决农村供水管理实践中的现实问题为导向,紧扣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设置了总则、规划与建设、水源与水质、供水与用水、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 47 条。

农村饮水安全事关民生福祉,为巩固农村供水工作成果,《条例》将农村供水工程定性为农村重要公用基础设施,给予资金投入、建设用地、供水用电价格、税收和水资源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保障农村供水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农村饮水安全民生工程成为民心工程、放心工程。

在财政保障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农村供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发展,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生活用水供水价格由政府定价且低于合理成本的,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在用电优惠方面,农村生活用水的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用户价格。

" 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水质管理,《条例》设‘水源与水质’专章," 罗小云表示,《条例》将强化水源风险防控、规范水质监测检测、强化供水保障。

来源:江南都市报

编辑:喻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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