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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新修订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1、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重点保护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时报告区林业局、各镇处(村、分场、社区)等相关部门和个人;
2、发现猎捕、滥杀、滥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向区林业局、各镇处(村、分场、社区)等相关部门举报的,经核实确认举报如实准确的公民。
( 一 ) 对报告拯救、保护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每起 1000 元奖励;
( 二 ) 对报告拯救、保护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每起 500 元奖励;
( 三 ) 对报告拯救、保护省重点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每起 200 元奖励;
( 四 ) 对举报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或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每起 500 元奖励 ;
( 五 ) 对报告拯救、保护 " 三有动物 " 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每起 100 元奖励; ( " 三有动物 " 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研究、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 1700 多种。 )
( 六 ) 对举报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和非法收购、捕猎、运输、加工、销售野生动物资源及制品线索的举报人,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且有关部门尚未知情立案的,活体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得到成功救护的,举报人可获得相应的奖励。
1、行政案件:每起奖励 300 元。
2、刑事案件:一般案件每起奖励 1000 元,重大案件每起奖励 1000-2000 元。
1、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的。
2、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的。
3、举报情况经查无实据的。
四、受理电话
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站:0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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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朴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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