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工业企业用水用气价格下调 10%
2 月 11 日,省发改委下发《关于运用价格政策降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通知》。记者获悉,自 2 月 9 日开始,中小微工业企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 10%,期限为 3 个月。
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 " 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 3 个月内保持不变 "" 暂停用电不得小于 15 天 " 等条件限制。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至今年 2 月 1 日。
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 105% 的部分按实收取,不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对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在降低企业用水、用气成本方面,省发改委明确,中小微工业企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 10%,期限为 3 个月(自 2020 年 2 月 9 日起执行)。对前述企业外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鼓励各地适当降低其用水用气价格,期限为 3 个月(2020 年 2~4 月)。
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内,对我省申请人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隔离(防护)眼罩等所涉及医疗器械新产品,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费一律实行零收费。
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如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方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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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朴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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