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
2 月 10 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
《决定》全文共 12 条,对我省疫情防控工作应坚持的原则、总体要求、各级政府职责和可依法采取的防控措施、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人大监督和司法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 6 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谈及《决定》出台的必要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雍表示,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陆续开始的返岗、返工、返学带来的新的人员流动高峰,为 " 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 " 带来风险和隐患,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从疫情防控情况看,这也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要要求。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省人大常委会作出这个《决定》,目的在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委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确保中央和省委关于疫情防控重大部署落实落地,为政府实施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提供法治支撑,为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防控工作形成合力提供法律依据,强化群防群治抵御疫情的法治保障,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相应决定是非常必要的。
为支持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决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规定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并明确了规定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的前提和范围。
《决定》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在防疫管理、隔离观察、医疗卫生、道路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可以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
个人应当履行怎样的疫情防控义务?《决定》强调,个人应当遵守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服从本地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依法接受医学调查、检验检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应当了解疫情防护知识,做好自我防护,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自发的聚会和自行组织的集体活动,不猎捕和食用野生动物。个人进入公共场所,应当佩戴口罩。
为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个人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第一时间按照规定报告,避免发生再传播和交叉感染。从疫情严重地区流入人员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接受医学观察或者居家观察,主动报告健康状况,配合相关服务管理。
《决定》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有关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不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隐瞒病情等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服从政府依法采取的其他防控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拒绝或者擅自脱离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措施。
未落实疫情报告、信息公布制度,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未及时、准确公布疫情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以及有其他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稿:邱辉强)
来源:江西人大发布
编辑:邬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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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朴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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