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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公布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公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最新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名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今年4月,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检查和调整工作的通知》,组织开展了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检查和调整工作。根据检查情况,经各地申报,文化和旅游部同意对793个涉及更名、撤销、职能调整的保护单位进行调整和重新认定,对14个检查不合格的保护单位给予限期整改,对38个检查不合格的保护单位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

  按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应当确定保护单位;项目保护单位需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相对完整的资料,有实施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以及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认定后的项目保护单位应在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履行项目保护和传承的各项职责,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通知》要求,各地要落实管理责任,督促保护单位提高履责意识,做好保护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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