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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凭证,3年冒领拆迁补偿款665万

      伪造凭证,3年冒领拆迁补偿款665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一社区副主任犯贪污罪获刑7年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一个小小的街道办下辖社区副主任,在短短三年的时间里,冒充房屋被征收人持付款凭证领取支票,多次虚报冒领房屋征收补偿款,贪污国有资金人民币665万元,其中243万元贪污未遂。9月17日,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7次冒领征收补偿款

      张某今年刚满30岁,曾任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梅岭街道办事处锦旺社区副主任、广储社区副主任。2015年6月起,借用至梅岭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办公室从事房屋征收工作。2016年3月22日,扬州市政府对梅岭街道办事处凤凰桥北街片区进行改造,对凤凰桥北街两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张某作为该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送签、保管、完善拆迁协议,开具付款凭证并请相关人员签字、审批,带领被征收人到梅岭街道办事处财政结算中心签字、领取支票等工作。

      2016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开具未填写被征收人姓名的付款凭证交由相关人员签字、审批,或模仿相关人员签字,由谈某、吴某冒充被征收人,持付款凭证到梅岭街道办事处财政结算中心签字、领取支票等方式,先后7次虚报冒领征收补偿款人民币665万余元,其中,243万元由吴某入账时被识破,未能得逞。经查明,张某、谈某和吴某均非该地块被征收人。

      细心会计发现“不对劲”

      今年4月,张某向吴某借了几万块钱。5月初,张某对吴某说,自己手上没钱,但单位账上有钱,要吴某过来拿。两天后,吴某跟着张某来到了梅岭街道办事处财政结算中心。

      “又来一个拆迁户,帮忙办一下。”张某对出纳赵会计说道。赵会计看拿来的一叠凭证上有完整流程的签字,便按照既定流程,让被征收人出示身份证件,接着开具转账支票。“243万多啊?”赵会计看到金额时有些犹豫,因为这么大的金额是比较少见的。但看到手续齐全也没有多想,便将支票开好交给了被征收人。之后,张某便领着吴某离开了。

      赵会计越想越觉得“不对劲”,立即给财政结算中心相关负责人打了个电话,向他求证记不记得有一笔高达人民币243万元的单子。听说这么高的金额,电话那头的负责人也很吃惊,就立马向梅岭街道办领导汇报,领导对吴某这个名字的拆迁户也没有任何印象。大家一分析,觉得事有蹊跷,领导让会计人员赶紧到银行把这张支票止付。随即,赵会计动身赶往银行。

      在银行,赵会计遇到了前来取钱的吴某,而张某当时恰好和吴某在一起。看到赵会计,张某立即用手遮住脸迅速离开。赵会计上前对吴某说:“支票有点问题,需要重开,请您稍微等一等。”话刚一说完,吴某显得很紧张,将支票往赵会计手里一扔,就慌慌张张地走了。这一反常举动,更是加深了赵会计的怀疑。

      梅岭街道办当晚立即开会商讨此事,决定彻查所有张某经手的拆迁项目。经过财政结算中心连夜比对,竟然查到了7笔异常支取款项,前6次均为谈某提取,最后一次是吴某,因被识破未能得逞。经查,2016年6月,张某利用虚假方式,将某一个被征收人的补偿款提高10万元,由谈某冒充被征收人将这10万元提取出来。尝到甜头之后的张某从此一发不可收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7次虚报冒领征收补偿款。

      骗领款被挥霍一空

      三年前,张某经朋友介绍开始接触网络赌博,并逐渐沉溺其中。很快他的工资收入已经无法满足赌瘾需要。2016年6月,张某发现了所在单位拆迁补偿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便动起了歪心思。他采用虚报冒领的方式,找了一份拆迁协议,又找到相关工作组人员在征收补偿凭据相应栏目签字,然后找领导签字,再由情人谈某出面到财政结算中心骗领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0万元,最后谈某通过银行转账把钱再给张某。张某做了“第一单”后,心情一直很忐忑。但过了一段时间并没有人发现,他的胆子也就大了起来。渐渐地,张某用同样的方式骗领拆迁补偿款的数额也越来越大。

      钱来得容易,走得就很快。张某拿到钱以后,通过手机登录赌博网站参与网络赌博,很快就将钱挥霍一空。等钱用完了就继续设法骗领拆迁款。到了后期,张某甚至都不再冒用拆迁户的名义,而是直接以谈某的名义开具付款凭据,领取拆迁补偿款。后来,之前骗领的钱被挥霍了,又有朋友催着还债,张某又想故技重施,决定干一票大的,因数额高达人民币243万元,引起了会计的怀疑,事情最终败露。

      主动退出全部赃款

      案发后,张某主动承认了骗领拆迁补偿款的事实,并通过多种途径退出了全部赃款。今年7月15日,张某被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决定逮捕,并以涉嫌犯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同案人涉嫌共同犯罪的线索已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被告人张某在实施部分犯罪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其于案发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全部采纳公诉意见,遂作出以上判决。(朱卫明郭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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