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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式贡鹅处罚结果出来了!

2020 年 6 月 29 日,常青市场监管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 6 月 24 日在肖氏贡鹅(望湖城店)购买卤菜,感觉重量不对,几天后朋友发了个视频,视频中发现该店称重店员从手中拿了一个东西放在秤盘的下面,称完重量后,立即就拿开了,要求查处。10 月 8 日,记者从包河区市场监管部门获悉,该部门已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事件回顾:称重时放硬币被拍视频举报

6 月 30 日上午,常青所执法人员会同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及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已于当月 28 日自行停业整顿,橱窗贴了内部整改暂停营业的《通知》、肖氏贡鹅望湖城店负责人的《致歉信》和员工杨某某的《致歉信》及肖氏贡鹅望湖城店负责人的《关于望湖城门店事件处理解决办法》。当事人在现场承认视频拍摄就是该店,员工杨某某在称重时,放一个硬币,以此增加重量多收客户钱款,当事人与员工杨某某已解除了劳动关系。执法人员对现场的计量器具进行了检查,初步认定计量器具符合要求,但未申请周期检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同日立案调查。

最新进展:已赔偿消费者 10800 元

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2018 年 4 月当事人在合肥市包河区望江北路与望湖西路交叉口西北角开设肖氏贡鹅(望湖城店),期间聘用员工杨某某。2020 年 4 月 1 日,疫情复工后杨某某由原来案板工作转为称重收银工作,4 月 1 日至 6 月 27 日,实际从事称重收银工作共计 61 天。杨某某在销售贵重卤菜时在电子秤的托盘下面放置一块硬币,一元的硬币重量约为 6 克,按门店价格最高的牛肉 180 元 / 公斤计算,每次操作可获利 1.08 元。

由于当事人店内的监控安装在杨某某工作岗位的后上方,监控探头被杨某某身体遮挡,无法发现杨某某在称重时所做的详细动作,因此,杨某某是否在每笔称重时都放硬币的行为证据缺失,现违法所得难以计算。当事人自 7 月 22 日至 8 月 6 日止,共计赔偿消费者 188 笔,赔偿金额 10800 元。

2020 年 7 月 1 日,当事人将门店的电子计价秤送往合肥市计量测试研究院进行检定,该院出具编号 812063911-001《检定证书》,检定结论为准予级秤使用。

处罚结果:罚款 2500 元

2020 年 9 月 17 日,包河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包河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未将计量器具申请周期检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员工在称重时,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七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的规定。构成了破坏其准确度,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事发后,积极制定赔偿方案,愿意承担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责任,属初次违法。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及 "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有证据表明,…… 是故意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

当事人未将计量器具申请周期检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员工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该局责令当事人赔偿消费者损失,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 当事人未将计量器具申请周期检定,处以 500 元罚款;

2. 当事人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处以 2000 元罚款;

3. 合计处以 2500 元罚款。

张梦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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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合理化建议活动
  • 编辑:朴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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