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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追究履行法定职责不力主体的责任 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十二条”,助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3 月 5 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依法做好多元化解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矛盾纠纷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十二条具体要求,从七个方面明确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职责。

根据《意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紧扣多元化解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的矛盾纠纷。各级人民政府要发挥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导作用,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法定职责。公安机关要加强公调对接,在办理因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引发的治安、交通事故、轻微刑事等案件中,对符合和解、调解条件的,可以协调当事人和解、调解。司法行政部门要推动专业性调解组织和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高效调解各类矛盾纠纷。

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要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完善诉调、检调对接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多元化解涉及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矛盾纠纷,对企业因面临司法查控等民事执行措施难以复工复产、维持正常经营的,依法选择采用对企业生产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

《意见》要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消保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密切联系服务对象,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涉企涉工等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此外,《意见》还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履行相关职责义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各主体如有履行法定职责不力、失职渎职、妨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相关纠纷化解组织要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优先选择成本较低、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途径化解纠纷。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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