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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第6部地方性法规出炉 关于中心城区山体保护

会议现场

泸州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

  四川新闻网泸州11月19日讯(记者 岳东 摄影报道)11月18日,泸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泸州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发布暨贯彻实施会议,宣布《泸州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将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全省第一部对中心城区山体实施整体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也是该市自2015年获地方立法权以来,正式颁布施行的第6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中明确需要纳入保护的山体主要有忠山、老鹰山、南寿山、方山、学士山、九狮山、冠山、五顶山以及连江公园、东岩公园、张坝桂圆林、百子图文化长廊、江阳公园、木崖公园、江南生态公园等临江山体。其他山体则由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确定。

  保护的内容和目的主要是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人为活动和自然灾害对山体、山体植被的破坏,维护和恢复山体自然生态。

  《条例》明确了山体保护范围禁止的8类行为:擅自改变山体土地用途性质或者超出批准范围占用山体;未经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修建建(构)筑物;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矿;擅自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倾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烧荒、烧秸秆、野炊等野外用火;其他破坏山体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

  《条例》还主要针对两类违法行为创设了行政处罚。一是对擅自移动、损毁山体保护界桩和保护标志的,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给予警告;逾期未恢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二是对于违反《条例》规定擅自施工造成山体破损,修复治理的责任人不修复治理或者修复治理未达到修复治理方案和技术要求的,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给予警告;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修复治理,或者委托第三方修复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修复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据悉,自2015年泸州获地方立法权以来,泸州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泸州市地方立法条例》《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泸州市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条例》《泸州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6部地方性法规,为改革发展相关工作提供了法律遵循,向社会公众交出一份靓丽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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