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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级以上医院要考核合理用药

  今天,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通知》,到202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考核覆盖率分别达到10%、30%和100%,考核不合格且逾期不改或者连续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将暂停执业。

  通知称,所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使用药物的医疗机构均应当接受合理用药考核。考核内容应当包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含兴奋剂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重点监控药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公立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公立医疗机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配备使用情况;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配备使用情况。

  具体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合理用药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考核。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根据医疗机构报送的自查自评情况,通过信息化平台在线采集医疗机构考核指标关键数据,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分析,形成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其中,合理用药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由于用药错误导致药品不良事件的,其考核结果应当为不合格。

  根据规划,到202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考核覆盖率分别达到10%、30%和100%;到202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二级医疗机构考核覆盖率分别达到20%和50%;到2023年,实现二级医疗机构考核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覆盖率达到50%以上并逐年提高。

  国家卫健委表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医疗机构考核结果在行业内部公开。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合理用药考核结果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内容,并与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评价相结合。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连续不合格的,予以暂停执业,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表现突出的医疗机构和人员予以表扬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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