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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2021年财政支农政策简答二十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是指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的,或因病、因残、因学等刚性支出增加造成支出型贫困,政府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式,保障其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当地低保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

  持有本省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或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原则上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书面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低保金额的核定,分为差额补助、分档补助两种方式。实行差额补助的,低保金额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计算,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实行分档补助的,根据当地分档补助标准,综合考量低保对象收入水平和困难程度的差异,对其给予不同档次的补助。

  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以及单亲家庭等特定对象,可增发当地低保标准10~20%的保障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增发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保障金,不重复享受。按照支出型贫困家庭政策单人入保的,原则上给予全额救助。

  低保金应实行社会化发放,即通过金融机构按月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个人账户。原则上,低保金从审核确认决定之日的次月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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